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身体、精神或者财产损害的行为(家庭暴力犯罪处罚等特别法第二条第一项)。
家庭暴力不仅仅限于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以及经济威胁,如谩骂、威胁、持续监控等也被视为家庭暴力犯罪,根据具体情况可能受到法律保护。
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可以向法院请求受害者保护令,以保护自己及其家人免受施虐者的暴力侵害。受害人保护令是一种确保受害人安全的制度,独立于刑事处罚,受害人可以直接向家庭法院提出申请。
家庭法院为保护受害人之必要,得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暴力行为人(犯罪人)发出受害人保护令(家庭暴力犯罪处罚等特别法第55条之2第1项):
如果家庭暴力持续存在或有再次发生的风险,需要通过受害人保护令系统迅速获得保护措施。
家庭暴力案件可按一般刑事案件处理,但为恢复家庭安宁、改善施暴者行为、防止再次发生,可按家庭保护案件处理。
检察官可以将案件移送家庭法院,考虑案件内容和施暴者的行为等,由家庭法院决定对施暴者的保护措施。
保护措施有以下几种(家庭暴力犯罪处罚等特别法第40条第1款、第2款)。
家庭暴力不仅仅是简单的婚姻冲突,而且可能是婚姻破裂的严重原因。配偶的暴力或不公平待遇可以成为在法庭上离婚的理由,受害者可以在离婚过程中要求赡养费。
此外,家庭暴力可以被视为关系到孩子福利的重要情况,并可能影响监护权和面谈权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