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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用

    什么是领养?

    收养是指在没有血缘关系的人之间合法确立父子关系的一种身份行为。

    收养在申请成为养父母的人和被收养人之间达成协议(民法第883条第1款)或获得家庭法院许可(民法第867条第1款)的情况下报告收养时生效。

    有了收养报告,养父母与被收养的孩子之间就建立了法律上的亲子关系,并在赡养、继承等方面享有与血亲相同的权利(民法第772条第1款)。

    收养类型

    我国民法承认的收养类型大体分为一般收养和生物收养。

    两种制度的相同之处在于,都在法律上建立了亲子关系,但在与亲生父母的关系是否维持、收养程序、法律效力等方面存在差异。

    此外,还有根据特别收养法通过收养机构进行的机构收养,以及韩国人和外国人之间的收养等与外国有关的国际收养。

    普遍采用

    一般收养是指收养前与亲生父母保持法律关系的收养形式。

    当实行一般收养时,被收养的孩子与养父母建立了法律上的亲子关系,并受到继承等法律权利的认可。

    但由于与亲生父母的关系并未完全终止,因此亲生父母与孩子之间的法律关系还得以维持。因此,即使在收养后,亲生父母的姓氏和原名仍然保留。但是,如果为了孩子的福利而需要更改孩子的姓氏​​和原名,则可以应养父母或领养子女的请求,经法院许可后更改姓氏和原名。

    一般收养是当事人达成收养协议后,准备必要的文件,向主管机关报告收养的情况。必须满足收养方的意愿和要求,如果被收养人是未成年人,则必须在家庭法院的许可下报告收养情况。

    生物领养

    与一般收养不同,亲生收养是一种终止收养子女与亲生父母之间的法律关系,并与养父母建立更牢固的亲子关系的制度。

    收养为亲生养子时,依法建立与养父母亲生子女相同的关系,原则上与亲生父母的亲属关系、继承关系终止。亲生养子的名字和姓氏改为养父母的名字和姓氏,父母的权利也属于养父母。

    与一般收养不同,生物收养不仅仅需要双方同意,还需要获得家庭法院的许可。欲收养亲生养子的人,必须符合设立亲生养子的所有条件,并向家庭法院提出亲生收养请求(民法第908条之2第一项)。

    法院综合审查收养的必要性和儿童的福利来决定是否授予许可。即使满足了生物收养的所有实际要求,如果认为生物收养不适合将成为生物收养人的福利,则可以驳回生物收养的申请(民法第908条之2第3项)。

    这样,亲生收养就超越了简单地形成家庭关系,具有改变与亲生父母现有法律关系的作用,因此其要求和程序比一般收养更为严格。

    帕扬

    解除是指父母与子女因收养而建立的法律关系的终止。由于收养是一种经过仔细程序进行的家庭关系,不能通过简单的协议自由解决,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要求和程序。

    普遍收养的,有一定理由的,可以经当事人协商一致或者通过审理予以收养。另一方面,亲生收养是一种与亲生父母断绝关系的制度,因此原则上不承认协议解除,只能通过法院审判才能解除。

    当解散发生时,因收养而产生的亲属、赡养、继承等法律关系可能会发生变化,因此有必要对解散的原因和程序进行彻底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