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是一个人在生前最后表示的意思表示,确定死后的法律关系,自立遗嘱人死亡时生效。
遗嘱是一种单独的行为,不需要对方当事人的接受,遗嘱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遗嘱自由地立遗嘱,并可以随时变更或撤回。
我国民法采用“法定遗嘱主义”,严格规定遗嘱的方式和条件,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条件,才承认遗嘱的效力。
遗嘱之所以需要严格的方法,是为了明确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防止法律纠纷和混乱,所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和方式的遗嘱,即使符合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是无效的(见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3月9日第2005Da57899号判决)。
民法承认的遗嘱有五种:手写遗嘱、记录遗嘱、公证遗嘱、秘密遗嘱、口头遗嘱(民法第1065条)。
由于每种方式都有不同的书写方式和设立要求,如果不符合其中任何一个要求,遗嘱就可能不被认定为有效。
手写遗嘱是指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
亲笔遗嘱,应由遗嘱人写明全文、日期、地址、姓名,并盖章(民法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第一项)。
它是最简单的遗嘱形式,无需单独的见证人或公证程序即可书写,但在书写过程中,存在许多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方法和要求或对遗嘱真实性产生争议的情况。
录音遗嘱是立遗嘱人口述遗嘱目的,并用录音装置或设备记录下来的方法。
立遗嘱时,遗嘱人必须说明遗嘱的目的、姓名和日期,参加的证人必须说明遗嘱的准确性和自己的姓名(民法典第1067条)。
公证遗嘱是指通过公证人制作的公证书订立遗嘱的方式。
公证遗嘱必须由遗嘱人在公证人及两名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书写,由公证人书写并宣读,遗嘱人和见证人必须各自认可其准确性,然后签名或盖章(民法第1068条)。
由于是经过公证程序书写的,遗嘱的真实性和证明力较高,伪造或篡改的风险较低,因此被用作最稳定的遗嘱方式。而且,与其他遗嘱方式不同的是,立遗嘱人死后无需通过法院遗嘱认证程序来证明遗嘱的存在。
然而,由于遗嘱是通过公证人订立的,遗嘱人必须支付所有费用。
保密遗嘱是指立遗嘱人写下遗嘱,盖章,按照一定程序提交见证人,并得到盖章遗嘱确认的方式。
以秘密契约方式立遗嘱时,立遗嘱人必须在写有立遗嘱人姓名的契约上盖章,在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提交,注明这是他或她的遗嘱,在印章上写上提交日期,并且遗嘱人和见证人必须各自签名或盖章(民法第1069条第1款)。此外,作为机密文件书写的遗嘱印章必须自表面书写之日起5天内提交给公证人或法院书记员,并在印章上盖上日期(民法第1069条第2款)。
其优点是遗嘱内容在生前可能不会公开,但程序相对复杂,因此并未广泛采用。
口头收据遗嘱是指在因病或者其他紧急情况无法以其他方式立遗嘱的情况下,由遗嘱人在两名以上见证人参加的情况下,向其中一名见证人说出立遗嘱的目的,由接受口头宣读的人以书面形式宣读,经立遗嘱人的见证人认可其准确性后,由各人签字或者盖章的遗嘱(民法总则第1070条第1款)。法)。
在因疾病或紧急情况而无法以任何其他方式立遗嘱的情况下,通过旧收据立遗嘱是一种特殊允许的方法。若以旧收据立遗嘱,见证人或利害关系人必须自紧急事由结束之日起七日内,向法院申请遗嘱认证(民法第一千零七十条第二项)。
遗嘱认证是指法院对与立遗嘱方式有关的所有事实进行调查和确认,使立遗嘱人的最终遗嘱得以清晰保存,并使利害关系人清楚了解遗嘱内容。
遗嘱证明书或记录的保存人或发现人,必须在遗嘱人死亡后立即向法院提交,并请求遗嘱认证(民法第1091条)。但是,如果是公证遗嘱,则无需进行遗嘱认证;如果是旧收据遗嘱,则必须在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7天内申请遗嘱认证。
特别是,如果立遗嘱人因病以死亡证明的形式立遗嘱,除非有特殊情况,紧急事由应被视为在立遗嘱之日已经结束,因此必须在立遗嘱之日起7天内向法院申请遗嘱认证,超过期限后申请遗嘱认证是违法的(最高法院判决日期1989年12月13日,89s11)。
遗嘱认证是国内非诉讼案件,保存遗嘱或遗嘱记录的人必须向继承开始地或遗嘱人地址的家庭法院申请遗嘱认证(《家庭诉讼法》第2(1)2(a)条第41条,《家庭诉讼法》第44(7)条)。
如果对遗嘱的成立或有效性存在争议,可以通过诉讼确认遗嘱的有效性来确认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在确认遗嘱效力的诉讼中,主要问题是遗嘱是否符合民法规定的方式和要求,遗嘱人立遗嘱时是否具有精神行为能力,以及遗嘱是否是在胁迫或欺诈下订立的。另外,如果遗嘱的真实性或是否伪造、变造存在疑问,可以根据笔迹分析、病历、证人证言等多种证据进行判断。
由于确认遗嘱效力的诉讼往往与遗产分割、保留股份返还等其他继承纠纷一起进行,因此有必要对相关法律关系进行全面审视和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