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死者(死者)的继承财产由共同继承人分享(民法第1006条)。
然而,如果共同继承人继续分享继承的财产,可能会在管理和处置财产时出现困难,因此需要有一个特定的程序来划分属于每个继承人的财产。这称为继承财产的分割。
原则上,共同继承人可以随时通过协议分割继承财产。
如果所有继承人达成协议,继承财产将按照协议进行分割。
但如果部分共同继承人不同意,或者有继承人在生前接受过特殊利益(如生前的赠与、遗赠)或声称有贡献的继承人,而没有就继承达成一致,则仅通过协议很难分割继承财产。
在这种情况下,共同继承人可以向家庭法院请求对继承财产的分割做出判决,并接受法院的判决。
继承财产分割的判决必须由一名或多名共同继承人针对所有剩余继承人提出。
换句话说,它不是仅针对部分继承人提出索赔,而是具有所有共同继承人都必须参与程序的基本联合诉讼的性质。
继承财产分割案件与家庭纠纷案件一样,由家事法院专属管辖,可以向对方总审判地所在地的家事法院提出索赔。
继承财产分割的裁决属于家庭非诉讼案件,适用调解、调换原则(家庭诉讼法第五十条)。因此,如果您希望请求分割继承财产,您必须首先向法院申请调解,并尝试在共同继承人之间进行谈判。
如果调解成立,遗产将根据调解的细节进行分割。如果调解不成立,则继续进行判决。家事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综合考虑继承财产的范围、各继承人的继承份额、特殊利润和贡献等因素,确定继承财产的分割。
在分割继承财产的过程中,如果一些共同继承人在死者生前接受过赠予(特殊利润)或为维持或增加死者财产做出了特殊贡献(贡献),则可能会出现问题。
特别利润和贡献影响每个继承人最终获得的实际继承份额。因此,是否确认特殊收益和贡献及其范围,成为继承财产分割案件中确定各继承人具体继承的重要问题。
特别是,如果其他共同继承人忽略了生前接受过被继承人赠与的事实,就很难在继承人之间实现公平分割,因此确认和证明其他继承人的特殊收益也是遗产分割过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