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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 FACTO MARRIAGE

    普通法婚姻

    什么是普通法婚姻?

    普通法婚姻是指当事人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有结婚意向且实际存在共同生活的关系。

    与合法婚姻不同,普通法婚姻不构成《民法》规定的婚姻关系,因为它不符合婚姻登记的正式要求。但如果满足一定条件,则可以按照合法婚姻得到保护。

    因此,即使是普通法婚姻,也可能会出现夫妻共同生活期间积累的资产、解除关系造成的损害赔偿、子女监护权等法律问题。

    普通法婚姻的解决

    与合法婚姻不同,普通法婚姻可以根据双方的意愿解决,无需法院判决离婚或协议离婚。

    然而,如果普通法婚姻因一方不公平终止,或者双方未能就财产、子女等达成一致,则可能会产生法律纠纷。

    因普通法婚姻破裂而索要赡养费

    即使在普通法婚姻中,如果由于一方的过错导致关系破裂,另一方也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赡养费。

    例如,如果普通法婚姻因欺骗、暴力、不公平待遇等原因破裂,你可以向无正当理由解除普通法婚姻的另一方主张损害赔偿。

    然而,为了索取普通法婚姻的赡养费,重要的是要具体证明普通法婚姻是否实际存在以及对方是否对关系的破裂负有责任。

    同居伴侣之间的财产分割

    即使普通法婚姻关系已经结束,您也可以就普通法婚姻期间共同创造的财产主张财产分割。

    财产分割的对象是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创造和维持的财产,法院综合考虑普通法婚姻的期限、财产的形成方式以及每个人的经济和家庭贡献等因素来确定财产分割的范围和比例。

    同时,判例指出,即使合法夫妻因长期分居等原因离婚,且其中一方以实质婚姻的名义与第三者结婚,除非有特殊情况,否则不能被认定为普通法婚姻,并享有与合法婚姻同等的保护,因此重婚关系中的普通法配偶不能在普通法婚姻解除时主张财产分割(最高法院,1995年9月, 1995)。 26. 94M1638号判决,最高法院1996年9月20日第96M530号判决)。

    同居夫妇之间索取子女抚养费

    同居伴侣所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随母姓(民法第781条第3款),因此与母亲存在法律上的母子关系,但与父亲不存在法律上的父子关系。因此,如果同居关系解除,就不能向孩子的父亲索取子女抚养费。

    但是,如果①父亲承认孩子并报告其为自己的亲生孩子,或者②孩子向父亲提起诉讼,要求承认孩子的父亲,并且传票已成为最终判决,则孩子与父亲之间存在法律关系,可以向孩子的父亲索取子女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