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需要分割婚姻存续期间共同积累的财产。在本案中,离婚夫妻一方向另一方主张财产分割的权利即为请求分割财产的权利。
财产分割请求权是一种旨在公平解决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反映双方贡献的共同财产的权利。这是以婚姻中经济、社会地位平等为前提,通过允许有经济能力的一方在离婚后赡养一定数额的无生活能力的一方,实现社会公正、公平思想的一项权利。
我们的判例法承认即使在普通法婚姻中也有权要求财产分割(最高法院判决 94M1584,1995 年 3 月 28 日)。
财产分割的财产原则上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的共同财产,不明确属于哪一方所有。
根据先例,即使财产是在夫妻一方名下或以第三方名义建立的产权信托,如果该财产实际上是通过夫妻双方合作获得的,则应进行财产分割(最高法院第96M1434号决定,1998年4月10日)。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屋、储蓄、股票、贷款等,如有债务,则从财产中扣除。
夫妻双方婚前拥有的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赠与、遗赠而取得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独有的财产(民法第830条第一项),原则上不得分割财产。然而,如果另一方对独特财产的维护或增加做出了贡献,则增加的部分可以纳入财产分割(最高法院第93M1020号判决,1994年5月13日等)。
夫妻离婚时,分割财产的请求权自离婚之日起两年后届满(民法第839条之2第3项)。
在司法离婚的情况下,通常会在提出离婚请求的同时提出财产分割请求,因此很少担心财产分割请求权的行使期限会届满。然而,在协议离婚的情况下,经常出现未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而离婚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在离婚之日起两年内行使财产分割请求权,才能获得财产分割。
婚姻期间共同获得的财产可以在离婚时分割。但如果财产在配偶个人名下而非夫妻联名名下,另一方可以任意处分该财产,以避免或减少财产分割。
因此,在分割财产时,需要向法院申请临时扣押或禁令,将财产(房产、存款、租金押金等)保留在配偶名下。